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司法局)。
附件:鹤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鹤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鹤壁市人民政府
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鹤壁市数据局、鹤壁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4.鹤壁市教育体育局
5.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6.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鹤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鹤壁市公安局
9.鹤壁市民政局
10.鹤壁市司法局
11.鹤壁市财政局
12.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鹤壁市林业局
15.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16.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鹤壁市城市管理局(鹤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8.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19.鹤壁市水利局
20.鹤壁市农业农村局(鹤壁市乡村振兴局)
21.鹤壁市商务局
22.鹤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鹤壁市文物局)
23.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4.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5.鹤壁市应急管理局
26.鹤壁市审计局
27.鹤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8.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知识产权局)
29.鹤壁市统计局
30.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31.鹤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2.鹤壁市信访局
33.鹤壁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34.鹤壁市档案局
35.鹤壁市新闻出版局
36.鹤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7.鹤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8.鹤壁市国家保密局(鹤壁市密码管理局)
39.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0.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
42.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
43.鹤壁市气象局
44.鹤壁市烟草专卖局
45.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分行
4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鹤壁监管分局
47.鹤壁市消防救援支队
48.鹤壁市邮政管理局
49.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0.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1.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