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引导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支持早期科创企业发展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容忍、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5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县区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和社会募集资金。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存续期限。
第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市场规则,由市管企业依法选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对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费按年计提。其中投资期按不超过实缴规模的1%计提,退出期按未退出金额的1%计提。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天使投资基金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剥离“基金”字样。
第三章 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为正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管理层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在投资协议中承诺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天使投资基金未退出前将企业迁出鹤壁市的,自愿承担回购天使投资基金股权等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优先支持符合第九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且入股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二)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发起人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对目标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部门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限额及比例:
(一)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研究同意后可提高至1000万元。
(二)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股本的30%,且不得成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重点支持项目经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研究同意后可突破上述限制。
(三)实际出资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项目企业核心团队的现金出资金额不低于项目企业现金出资总额的10%(直接或间接)。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常年征集、初审、立项。市科技、市商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给予行业指导与支持,协同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初步筛选的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建议书等。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行业特点,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投资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等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天使投资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编制投资方案报市管企业。
(五)决策审批。市管企业将投资方案报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研究同意。
(六)方案实施。基金管理机构落实投资方案,与拟投资企业开展投资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书的起草、谈判和签署工作。
(七)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半年度、年度向市管企业报告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后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确保被投资企业按约定方向使用投资资金,出现影响基金重大权益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管企业进行重大事项说明。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基金退出困难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者减少基金损失。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在鹤壁境内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结构性存款,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股权可以通过上市、协议转让(含回购)及清算等途径退出。鼓励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
第十九条 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退出时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对股权转让项目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
第二十一条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注重实效、尽职免责”原则,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清算时投资损失率不超过投资本金50%的,依法依规启动容错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依法依规开展基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天使投资基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尽职免责清单(试行)
附 件
尽职免责清单(试行)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鹤壁天使投资基金在项目招引及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上承担决策或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机构、出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适用尽职免责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天使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等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天使投资基金过程中,仅个别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五)其他经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一事一议认定可以免责的情形。
四、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集体研究进行尽职免责认定。经市基金投资审批专班集体研究同意,可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