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市级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发挥鹤壁市国有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基金是指由鹤壁市政府或市管企业主导设立、出资参股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一)国有投资基金按出资主体,分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
1.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出资方式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出资。
2. 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管企业或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和管理的基金,以及出资参股且不实际控制的基金。
(二)国有投资基金依据风险高低,分为天使类、创投类、产业投资类等基金,以创投类、产业投资类为主。天使类基金主要聚焦种子期、初创期。创投类基金主要聚焦初创期、早期、成长期、扩张期。产业投资类基金主要聚焦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资金、制定管理制度、提出设立方案,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推荐项目,对政府投资基金归属政府部分的本金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以及有效运用考核评价结果。
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市管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指导市管企业按要求将设立或参股基金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组织政府投资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明确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目录。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投资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有投资基金应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择机退出、及时清算”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国有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开展基金运作。
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立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投资高成长、高收益行业产业。
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国有投资基金,形成出资合力。
第六条 设立和出资国有投资基金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或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合理控制国有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领域重复设立国有投资基金;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只目标近似基金的,应在尊重出资人意愿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第七条 设立或参股国有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一般通过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度安排。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资金设立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基金的注资。
设立或参股国有投资基金的市管企业出资部分不得违规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国有投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市管企业新设基金,原则上企业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30%,全部市管企业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60%,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市管企业参股基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20%。市管企业参股政府投资基金、其他市管企业设立的国有企业基金可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20%。符合鹤壁市主导产业发展要求且属于全市重大项目的,经一定程序决策后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分别按照不同程序设立或参股。
(一)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股。
1. 部门提议。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提出基金设立或参股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设立目标、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资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项目储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投资要求等基金核心要素的设定依据。
2. 科学论证。市财政或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基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建议开展研究论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确定基金设立或参股的必要性。
3. 政府决策。市财政或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基金发起设立或参股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设立或参股。
市管企业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按要求分别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参股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按《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当年度投资调整计划,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
第九条 国有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出资结构、运作模式、存续期限、组织形式、投资领域、投资区域等事项。
(一)基金规模,应与投资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首期认缴规模应和储备项目规模相匹配。
(二)出资结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比例。
(三)运作模式,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或“母子基金”模式,也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
(四)存续期限,采用“母子基金”模式的母基金一般不超过15年,可以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一般为7年,天使类、创投类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五)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第十条 国有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财政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出资,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由市管企业出资,社会资本出资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面向合适的合格投资者募集。社会资本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投资基金不得公开募集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剥离“基金”字样。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设立或参股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采用政府委托出资方式的,市财政部门与被委托市管企业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关系;采用注资市管企业出资方式的,市财政部门要在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资金用途为政府投资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在市管企业中选择政府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较为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与之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
(三)诚信经营,依法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对国有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或市管企业出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明确基金运营方案和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备案,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对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根据国有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拟定基金运营方案。运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投资流程和决策机制、退出程序等。
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方案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具体包括拟定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章程性文件(以下简称“章程”),进行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风险评估,实施项目投资,做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和基金清算等工作;定期向市管企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及时将投资项目报市管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 市管企业以遴选等方式选择国有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将募集社会资本能力、基金管理业绩、机构人员专业水平等作为评选条件。其中,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四)市管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投资应当符合全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或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参股(出资)国家、省级、社会资本设立的子基金,应当设定对鹤壁市企业投资的额度或比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对同一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并购重组为投资目的的项目,及参股国家、省级基金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限制。
市管企业制定国有企业基金设立方案时,应设置直投额度或比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直接拨付市管企业,市管企业应确保政府出资与市管企业自有财产相互独立,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等情况将资金划拨至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为国有投资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财产相互独立。
第二十三条 国有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投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重大风险处置预案及退出等重大事项决策权。国有投资基金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实施投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管企业推荐项目或子基金,市管企业汇总后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由基金管理机构将推荐项目与市场化征集项目一并经法定决策流程择优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向国有投资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派观察员参加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参与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出资参股的国有投资基金章程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项目出现违反国有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实施方案、章程,以及损害政府出资利益或市管企业出资利益等情况的,市管企业可以提请终止该项目投资。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投资和退出完成一个月内向市管企业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国有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3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后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项目出现影响基金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市管企业,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依约共同承担,政府和市管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政府投资基金在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年度投资情况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间,退出项目的本金和收益,按基金章程规定进行分配或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资金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市管企业专户管理,并于每年4月底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注资市管企业出资方式下,资金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市管企业专账管理,除市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国库外,继续用于支持基金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充分调动和激发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或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国有投资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国有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国有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在每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投资基金对应的股权证明材料及变动情况资料。市财政部门应在财政总会计账务中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本级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市管企业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包括政府出资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监测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向市政府汇总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的总体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变动情况、运营情况、政策引导效果、问题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市管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条 国有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
第三十八条 国有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市管企业应当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涉及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还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基金的延期次数、延期时长、延期后退出效果应和基金绩效考核进行挂钩。
第三十九条 国有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
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政府委托出资方式的,由市管企业将政府出资本金和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采用注资市管企业出资方式的,政府出资本金和收益留存市管企业专账核算。
国有企业基金应当统筹规划基金整体退出安排,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市管企业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
第四十条 国有投资基金中的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的,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应按照章程约定择机退出。
第四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部分可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管企业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或市管企业出资部分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考核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组织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国有投资基金业绩考核,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加强资金使用、合规运行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的自我评价或考核。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市管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指导,加大基金业务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查力度。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鹤壁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对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国有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地方实际自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省对国有投资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和市管企业出资参股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国有企业基金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市级国有投资基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